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