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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8條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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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