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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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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