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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第5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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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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