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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偵防犯罪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特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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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組織及經濟犯罪、司法警察、通訊監察業務工作之規劃、…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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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