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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 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 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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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