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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職掌
警務組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護、督導事項。 八、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十、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十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十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十三、油料之籌備、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十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十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十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十九、員工薪給 (餉) 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十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 秘書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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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