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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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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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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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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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警正二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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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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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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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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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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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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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所長│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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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四 │內三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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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內一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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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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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四 │辦刑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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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三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階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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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四八 │內三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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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九二 │內十二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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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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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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