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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3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3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十中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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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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