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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務會報與主管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三、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四、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政績交代、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六、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推展事項之追蹤、列管。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八、法令之諮詢、宣導、講習與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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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