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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9條
指揮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特勤及防空情報之傳遞。 四、防情值勤查察、考核。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ACC) 民防聯絡員之派遣、督導及考核。 六、重大事故及風紀案件之摘報、處置。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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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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