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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 一、警務科。 二、修護科。 三、防情科。 四、防護科。 五、後勤科。 六、指揮管制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苗栗、嘉義、高雄、北宜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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