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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4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 六、採購之監辦、會辦。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員工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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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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