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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 項。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支 援事項。 四、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 五、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六、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 七、防情特勤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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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