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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課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主任一人,警正;保防管理員一 人,警佐或警正;課員二十二人,技士二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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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