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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 所長及各課、室、臺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所長並得指定通知有關人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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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