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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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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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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