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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 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 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 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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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