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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5條

修護課職掌如下: 一、本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事項。 二、支援各市、縣 (市) 警察局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事項。 三、本所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事項。 四、本所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護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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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