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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6條
指揮管制課職掌如下: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事 項。 三、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 四、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五、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之執行事項。 六、防情特勤之防空情報傳遞事項。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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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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