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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庶務及出納事項。 二、事務性與各項消耗性物品之採購、管理及維修事項。 三、水、電及電話費用核銷事項。 四、工友與技工之僱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項。 五、集會、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六、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七、各項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業務督考及管制事項。 九、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十一、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記錄事項。 十三、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十四、主官交接業務之綜合彙整及陳報事項。 十五、政令宣導、政績報導事項。 十六、綜合性業務資料與史科之蒐集、整理及運用事項。 十七、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八、推行為民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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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