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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維護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榮譽團結委員會與員警座談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聯繫、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員警考核評鑑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七、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八、員警生活輔導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案件之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模範警察及模範母親等楷模之甄選及表揚事項。 十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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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