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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後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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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