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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銷毀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 究建議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案件 之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及財物管理之內部審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整理、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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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