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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直屬船隊職掌如下: 一、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巡邏執法、海難撈救及海 洋資源生態維護事項。 二、遠洋漁業巡邏事項。 三、其他特殊任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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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