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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司法警察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犯罪紀錄之蒐集、彙整及運用等事項。 六、涉外刑事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犯罪偵防與鑑識器材之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八、犯罪情報之佈建、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執行 事項。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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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