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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9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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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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