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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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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