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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秘書、督察、刑事警察隊副隊長、直屬船隊副隊長、股長、組長、督察員 、科員、組員、技士、技佐、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及 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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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