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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27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 ,以副局長、主任秘書、各科、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 ,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出 (列) 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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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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