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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規範航空警察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航空警察工作的有效執行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0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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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 八、執行及監督航空站民用航空保安事宜,防制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及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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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二人,職務列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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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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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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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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