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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三、機場區域之犯…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二人,職務列警監。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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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