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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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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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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