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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 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 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 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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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