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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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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第4條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5條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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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