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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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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二、協…第3條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第5條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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