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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規範警察機械修理廠的組織、職責、任務及員額編制等事項,以確保警察機械設備的維修與保養,滿足警務工作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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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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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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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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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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