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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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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