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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動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 、整備、構建事項。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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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