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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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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