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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19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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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