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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20條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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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