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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 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 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 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 、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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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