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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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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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