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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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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