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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 第17條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法制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 三、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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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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