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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32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 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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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本署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之。第3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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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