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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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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