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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護車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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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