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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7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與員工傷亡失能及急難慰問濟助之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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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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